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司差旅費管理,本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離開濮陽市市區在國內開展業務、培訓、開會等且需在出差地住宿時所產生的必要費用。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、住宿費、伙食補助費、市內交通費和公雜費。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票據報銷,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干。
第三條 各部門安排出差須按規定報經單位領導批準,并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,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。
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
第四條 在不影響公務、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出差人員應當本著節約、高效、經濟、便捷的原則,并參照下列標準,選乘交通工具。
交通工具
等級標準
級別
火車
輪船(不含旅游船)
飛機
其他交通工具(不含出租小汽車)
普通列車
動車
高鐵
公司領導
軟席(軟座/臥)
一等座
二等艙
普通艙(經濟艙)
憑據報銷
其他人員
硬席(硬座/臥)
二等座
三等艙
注:未按以上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第五條 乘坐汽車、火車、飛機、輪船等交通工具的,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。
第六條 出差人員帶車出差的,以2元/公里的標準核定城市間交通費,同時產生的過路費據實報銷,不再單獨補助市內交通費。
第三章 住宿費
第七條 在不影響公務、確保安全的前提下,出差人員應當本著經濟、便捷的原則,并參照下列標準(單位:元/人/間/天)選擇入住酒店。
區域
一線城市
鄭州等省會城市
其他城市
500
400
300
部門經理及項目經理
200
150
第八條 住宿費根據出差事項及路途情況合理確定住宿天數,超過工作需要所產生的住宿費自行承擔。
第九條 若外出開展業務、參加會議、培訓,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住宿或收取的費用中包含住宿的,則不再單獨報銷住宿費用。若接待單位指定酒店不免費且住宿費高于第七條標準,可憑票據實報銷。
第十條 多人一起出差時,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選用標準間兩人同住,節約住宿費用,即相應住宿費標準減半。
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
第十一條 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票據和住宿票據,結合出差事項所需出差天數合理確定補助天數,按下列標準(單位:元/人/天)實行定額包干。
80
100
60
50
1、執行相關業務,在外地跨夜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150元實行定額包干報銷,該項補助從項目績效基數中扣除。
2、濮陽市城區內不享受本條補助,出差到濮陽市縣域(不包括濮陽縣城,包含濮陽縣鄉鎮)超過半天無需住宿的,伙食補助費按40元實行定額包干報銷。
3、若外出參加會議和培訓,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或收取的費用中包含餐費的,則只補往返當天伙食補助費。
凡是按上述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,不再另行報銷餐費。
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
第十二條 市內交通費根據出差自然天數按30元/人/天定額包干。若出差期間無需在出差地頻繁變換工作地點,則只補往返當天市內交通費。單程合理的出租車票據實報銷的,不再享受補貼包干。帶車外出申請車補的,不再享受市內交通費補助。
第六章 公雜費
第十三條 公雜費是指在出差目的地或途中因工作需要郵寄物品、打印文件等各項辦公雜支,可根據情況憑票據實報銷。
第七章 報銷管理
第十四條 訂票費、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、交通意外保險費憑票據實報銷;城市間交通費、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;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根據情況按天包干。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,超支部分個人自理。
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。差旅費報銷時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,并附車票、住宿票等憑證,經領導簽字后到財務辦理報銷手續。
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,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、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。
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,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或游玩的,其繞道交通費,扣除直線單程交通費,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。繞道或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、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3年08月0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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